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     粤价函〔1997〕275号 省高教厅: 你厅《关于补列和调整我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意见的函》(粤高教基[1997]3号)悉。经审核,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,现复如下: 一、同意列补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: 1、研究生、本科插班生报名费均为每人25元,考试费均为每科10元。 2、毕业生报到证费,每证3元(含毕业生登记表和就业协议书等费用)。 3、自学考试准考证费,每证15元(磁卡式,含有关表格、资料),其中,市、县自学考试办每证留2元,上交省自学考试办每证13元。 二、成人学校统考抽考课程考试费、自学考试审定费、毕业证书费、自学考试报名费,因实际执行的时间短,且调整的理由不充分,暂不同意调整收费标准。 三、国家定点考场建设费、普通高考成绩复查费、高考成绩及录取结果热线电话查询费、 自学考试考务费立项依据不足,不同意收费。上述业务所需的经费应在已收取的报名费、考试费、招生录取费等项目中列支。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换领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》,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。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