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(第十三批)的决定 制定机关: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分类:修改、废止的决定 时效性: 公布日期:2019-07-08 施行日期:2019-07-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(第十三批)的决定》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。 2019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(第十三批)的决定 法释〔2019〕11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,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,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,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(目录附后)。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,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、裁定仍然有效。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。 2019年7月8日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(第十三批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