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: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分类:司法解释 时效性:已废止 公布日期:1996-07-04 施行日期:1996-07-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法复〔1996〕9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:你院〔1996〕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。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,经研究,答复如下: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,因此,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:一、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,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。二、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,最初付款一方(返售方)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。此复。